华中石油化工交易中心商品基差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中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基差交易行为,有效促进现货商品的有序流通服务实体经济,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中心的顺利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华中订货商城交易业务。参与基差交易业务的交易商、交收地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账户参与商品基差交易,其交易账户内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完全承担责任。
第二章 商品基差交易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指数报价与指定交收地商品当月现货价所产生的差价加上升贴水后产生基准价,交易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诚意金进行摘牌并生成电子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补足货款并完成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六条 升贴水:交易商挂牌发布的某一商品在某一时间段在交货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参考价格之差;
第七条 电子购销合同到期:买卖双方所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有效期为一个月,购销合同到期后交易中心通过“华中订货商城”交易系统对到期合约进行退订处理
第八条 交易的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0:15,10:3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晚上 21:00-2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上市交易商品交易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交易中心官网或交易客户端另行公告。如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九条 参与基差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诚意金,交收时补足全额货款。出现购销合同违约时,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基准价规则:根据期现价差加升贴水形成报价基准价,并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设置的价格上下限范围内波动,其中期货价取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指数报价,现货价取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地,生产销售厂家月底实际成交价,最终实际基准价以武汉华中石油化工交易中心“华中订购商城交易系统”当月首次挂牌价为准。报价基准价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部分交易价格存在有限的差距,武汉华中石油化工交易中心并不能保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参考挂牌商品的各项信息,交纳诚意金后对挂牌商品进行摘牌,并在购销合同约定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货款。未在约定时间付全款的,视为违约,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交收
第十三条 基差交易交收方式为现货交收,交易商可选择提前交收或到期交收,交易商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提报交收申报并补足货款,买卖双方应在约定的最后提货日前完成货物交收。
第十四条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交易商,必须在到期日前进行转让。不符合交收要求或未在按交易中心规定在到期日前申请交收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摘牌订单进行强行退订。
第十五条 申请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一)在申请交收申报之前,提交交收申报的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易中心交易账户备足全额货款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
(二)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即时收到货款,货款处于冻结状态;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交易中心解冻卖方货款。
(三)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货款后根据买方交易商要求及时开具发票。
(四)若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第六交收日(D6日)15:00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交收费用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收取:
(一)交收手续费按照交收量或交收金额向买卖双方收取。
(二)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品种制定不同的交收手续费。
(三)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四)交易商在指定交收地产生的仓储费用、出入库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收地的收费要求缴纳。
第十七条 若一方发生交收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延期交收,买方还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具体仓储费用自卖方开具提货单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若发生卖方提供虚假提货单等欺诈违约违法行为,交易中心有权对卖方未结算货款及其他资产进行处理,用于补偿买方交易商及交易中心损失。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卖方交易资格,处以罚款,并追究卖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复检结果符合商品电子合同的规定则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不符合商品电子合同的规定则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买方交易商支付货款为:订货单成交时价格(基准价+升贴水)乘以订货数量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基差交易的交易商应向其交易账户存入足额资金。挂牌交易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结算和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协商自行结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办理交易商品入库前,应提供商品质量证明资料办理商品入库手续。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相应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并登记后才能用于商品交收。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货款、各项费用等。交易中心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中心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强行退订制度。强行退订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摘牌订单予以强行退订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摘牌订单实行强行退订:
(一)该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的;
(二)摘牌订单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该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退订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予强行退订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强行退订的程序
(一)通知
交易中心将通过电脑客户端发送当日结算数据,当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视为交易中心发出交易商追加诚意金的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下一交易日对应商品合同开市后三十分钟内,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摘牌定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中心要求。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用资金未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中心将按照市价实行“强行退订”,直至符合交易中心风险控制要求。
(3)“强行退订”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将通过电脑客户端,向有关交易商发送“强行退订”的结果。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行退订”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退订”。
(5)对于上述措施,交易中心无需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为控制中心风险,中心实行代为集中转让制度。
代为退订是指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摘牌订单,按照当日收盘价进行强制退订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强行退订和代为退订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黑客攻击、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诚意金、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强行退订、代为集中转让、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公告、通知、交易规则等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服务机构、交易商、结算中心、指定地、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中心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四十条 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参与方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四十二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各方履行;若调解不成,各方可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武汉华中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华中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